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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管_Q&A

保管組常見問與答

Q1:各單位請購財物驗收時,須檢核的資料有哪些?
A1:財物採購契約書(或交貨明細表)。
 
Q2:財物驗收須核對哪些項目?
A2:品名、廠牌、型號、規格、數量等是否正確,使用單位負責設備之性能驗收。
 
Q3:重大儀器設備驗收金額達多少,須檢附設備性能測試報告表?
A3:單總價達100萬元(含)以上,請至CIP檔案資料/總務處/保管組/表單/下載「設備性能測試報告表」。
 
Q4:財物遺失,要如何處理賠償?
A4:依帳面價值辦理賠償,或賠償實物,同廠牌、型號,出廠日期晚於原取得日期之財物,驗收後作財物新增列管。如不同廠牌、型號二手財物,應由使用單位簽文,提送產品性能比較表,證明賠償物優於遺失物,且出廠日期晚於原取得日期之財物,經校長核可後,使用單位將賠償物依驗收程序,作財物新增列管。
 
Q5:財物遭竊,要如何處理?
A5:應立即報告單位主管,通報事務組、校安中心與保管組,維持現場完整性及拍照記錄採證,報請警察單位派員處理,取得派出所出具之報案三聯單,並至CIP檔案資料/總務處/保管組/表單下載填寫「財產失竊報告表」,檢附現場狀抗之相關資料,簽請核示。
 
Q6:因公務需要借用財物,於「校內」使用,要如何辦理借用手續?
A6:借用人應為本校聘用之教職員工,至CIP檔案資料/總務處/保管組/表單下載「財物借用申請單」,經一級主管同意。
 
Q7:因公務需要借用財物至「校外」使用,要如何辦理借用手續?
A7:借用人應為本校聘用之教職員工,至CIP檔案資料/總務處/保管組/表單下載「財物借用申請單」,由借出單位一級主管同意,加會總務處,並陳校長核可。
 
Q8:教職員同仁離職,要如何辦理財物移交?
A8:辦理財物移交時,至人會總系統下載財物資料,核對各項財物數量、廠牌型號規格等是否相符後,財物移交單由單位主管簽核後送保管組。
 
Q9:單位財物需要移轉給其他單位使用,要如何辦理財物移轉?
A9:由移出單位提出移轉申請,簽請校長核准後送保管組辦理。
 
Q10:校外人士或廠商捐贈本校財物,要如何辦理捐贈手續?
A10:請捐贈單位提供「財產捐贈清單」,發票影本。若無法取得發票影本,由財產管理單位會同有關單位予以估價後,依其金額登記編列財產。
 
Q11:各單位財物管理人異動或變更,要如何辦理變更?
A11:請財物管理人至CIP/檔案資料/總務處/保管組/表單下載「財物管理人申請單」,經單位主管簽核後交保管組辦理變更。
 
Q12:存置地點變更名稱,要如何辦理?
A12:請財物管理人至CIP/檔案資料/總務處/保管組/表單下載「存置地點變更申請單」,經單位主管簽核後交保管組辦理變更。
 
Q13:個人保管之財物要如何查詢及取得資料?
A13:請至人會總系統/線上申辦/財產管理/個人保管財物查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