環保署「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」修正公告。
教育部 書函
機關地址: 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
承 辦 人: 高瑄伻
聯絡電話: 02-7712-9035
電子郵件: :hpkao@mail.moe.gov.tw
受 文 者: 東南科技大學
發文日期: 中華民國107年01月02日
發文字號: 臺教資(六)字第1060190819號
速 別: 普通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附 件: (3件) 10600190819_0_收文附件_2、10600190819_0_收文附件_1、環署水字第1060102102E號函( fc153900ed52c8ae6059a0a344188e05_1060190819_Attach1.pdf、fc153900ed52c8ae6059a0a344188e05_1060190819_Attach2.pdf、fc153900ed52c8ae6059a0a344188e05_1060190819_Attach3.pdf,共三個電子檔案 ) 1071290045_1_fc153900ed52c8ae6059a0a344188e05_1060190819_Attach1.pdf (附件一)
1071290045_2_fc153900ed52c8ae6059a0a344188e05_1060190819_Attach2.pdf (附件二)
1071290045_3_fc153900ed52c8ae6059a0a344188e05_1060190819_Attach3.pdf (附件三)
主 旨: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送「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」業經該署於106年12月27日以環署水字第1060102102號公告修正,除另定生效日期者外,自即日生效,檢送公告影本,請查照。
說 明:
一、 依據該署106年12月27日環署水字第1060102102E號函辦理。
二、 旨揭公告將於發布後3日內登載於該署網站環保法規網頁(網址:https://oaout.epa.gov.tw/law/)。
三、 因應水污染防治法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,其中第2條第7款規定,事業係指公司、工廠、礦場、廢水代處理業、畜牧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,另配合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已於104年12月30日制定公布,及為推動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,新增「再生水經營業」、「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(或沼氣再利用中心)」二種業別。
正本: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